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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》中“属地管辖权”的适用边界与司法实践

2026年4月27日  济南刑事律师   http://www.jnxsesls.cn/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权,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,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,均适用我国刑法。此处的“领域”包括领陆、领水、领空,以及我国船舶和航空器。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,即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。

在司法实践中,属地管辖权的适用需注意以下边界:一是针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情况,需同时满足“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”和“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”两个条件,才能适用我国刑法。例如,某外国人在境外诈骗我国公民50万元,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,且犯罪地法律也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,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法行使管辖权。

二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,通过外交途径解决,不适用我国刑法。这是基于国际惯例和外交对等原则作出的规定,此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,通常由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解决。

此外,对于跨国犯罪案件,如跨境电信诈骗、跨国毒品犯罪等,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地管辖权与相关国家开展司法协作,通过引渡、证据交换等方式打击犯罪。近年来,我国与多个国家签署司法协助条约,为跨国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

文章来源:济南刑事律师
律师:徐大伟[济南]
山东国曜琴岛(济南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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